【條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四條 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某公司管理局所屬生產部等多個部門和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以會議費為名報銷吃喝費用、違規在度假村和五星級酒店開會,相關直接違紀人員受到處理。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劉某某等人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下屬部門和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受到責任追究。劉某某和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杜某某分別受到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因落實監督責任不力,該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高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黨章規定的具體要求,是各級黨組織職責所在、使命所系。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面,其中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部署,唯有讓黨組織真正負起主體責任,通過層層傳導、層層落實,讓組織對其所屬黨員干部做到嚴格管理與有效監督,讓廣大黨員干部感到“組織時刻就在身邊”,全面從嚴治黨才能真正發揮效用。
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新修訂的《條例》將“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作為一種違紀行為專門予以明確,以剛性約束向各級黨組織及負有領導責任者揚起了“鞭子”,使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追究更加切實可行。在《條例》面前,那些對全面從嚴治黨認識跟不上、工作不落實,不擔當、不負責的領導干部,必將面臨“挨板子”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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