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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西藏自治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2016-04-14 11:37:23 西藏日報  

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西藏自治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uI3中國藏族網通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每次會期不得少于一天。有選舉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uI3中國藏族網通

二、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和選民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uI3中國藏族網通

三、將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總結交流代表活動經驗;”uI3中國藏族網通

新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uI3中國藏族網通

四、修改后,原條例相應條款依序順延。uI3中國藏族網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uI3中國藏族網通

《西藏自治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uI3中國藏族網通

編輯:楊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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