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以來,不少代表針對慈善監管、法規細化等內容展開熱烈討論,他們認可慈善法將為全面小康“大愿景”帶來的積極正面作用,同時也就一些有利于更好發揮法律作用的細節提出了建議。
細節一:犯過罪對從事慈善事業影響多大?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蘇澤林注意到,慈善法草案中指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慈善機構主要負責人。
“犯過罪,對立即從事慈善工作也會有影響?”蘇澤林認為,“緊急避險不當或防衛過當等行為,也可能導致刑罰。這些人的社會危害不大,對他們從事慈善事業是否應該這么嚴格地限制,需要探討,建議應按所判處刑罰的輕重來區分。”
細節二:個人慈善募捐如何規范?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蔡學恩留意到,慈善法草案中指出,“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那么,個人發起的慈善募捐如何規范?”蔡學恩說,當前,個人基于慈善目的開展募捐活動的現象客觀存在,建議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范。
細節三:“深度貧困”如何幫助?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莫文秀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
“目前捐贈人熱情很高,但捐贈對象的選擇大部分集中在‘淺貧困’,即容易脫貧的對象。而那些長期需要幫助的深度困難群體,卻很難得到持續穩定的救助。”莫文秀介紹,有關資料顯示,唇腭裂患兒平均修復費用需要資助1萬元即可,而腦癱患兒治療費用約需數十萬元。
她認為,應建立政府和慈善機構的協調機制,鼓勵和引導慈善行為向深度貧困群體傾斜,加強政府資源與慈善資源的相互銜接,引導捐助人關注深度困難主體。
細節四:網絡募捐如何避免監管盲區?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咸寧市市長丁小強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丁小強認為,當前,不少慈善活動是借助微博、微信等新興網絡平臺開展的,因此,應注意加強對互聯網新媒體平臺開展募捐行為的監管,并將相應的監管要求納入到法律規定之中。
細節五:捐贈實物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全國人大代表、武漢大學校長李曉紅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李曉紅說:“不能局限于捐獻現金。”她認為,對財產的概念界定應該更加細化,比如,建議捐贈實物、股權、有價證券等,與捐贈等額現金享有同樣的稅收優惠。
細節六:設立慈善組織是否應有資金“門檻”?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信義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東林注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組織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是“有必要的財產”。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慈善事業、全國首家農民工幫扶基金會——湖北省信義兄弟農民工幫扶基金會的發起人,孫東林建議,對“有必要的財產”的要求應進一步明確,比如設置一定的資金門檻。“如果沒有門檻,容易魚目混珠,個別慈善組織的不規范可能會影響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孫東林說。
細節七:慈善信托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
“慈善法草案中專門列入‘慈善信托’章節,體現了對信托制度認識的深化和運用的重視。”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監會信托監管部主任鄧智毅留意到,草案中第五章為“慈善信托”。
鄧智毅認為,慈善信托具有金融屬性,對此必須予以重視,進而強化監管。同時,建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專業的信托機構來擔任,并由監管部門強化對受托人的監管工作,避免不法分子以慈善信托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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