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應急管理系統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強化警示教育,省應急管理廳以案普法,從2025年全省應急管理系統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中篩選出7起化工、煙花爆竹領域涉及關鍵安全設備設施故障未投用、特殊作業管控不到位、危化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典型案例,請各生產經營單位以案為鑒,切實提升安全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案例一:西寧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關鍵安全設備設施故障未投用等違法案
2025年3月20日,省應急管理廳監管執法人員在對西寧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一、二期氟化氫檢驗槽安全儀表系統處于旁路狀態,檢驗槽未設置DCS聯鎖系統,未采取防護措施;發煙硫酸儲槽、98%硫酸儲槽等常壓儲罐未進行年度檢查;成品8#罐SIS液位計存在故障,E106A再沸器蒸汽SIS進口開關閥故障,開不到位,以上均未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部分配電室未關閉上鎖;現場二級動火作業,涉及管件吊裝,作業區域未設置安全警戒;儀表檢維修作業未執行票證許可,作業記錄中為一人作業,不符合雙人作業要求;未按公司制度要求開展儀表巡檢,僅有重大危險源儀表巡檢記錄等相關問題。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70,000元(柒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管理人員安全總監張某某作出處人民幣3000元(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管理人員總經理助理(負責設備、電氣、儀表)嚴某某作出處人民幣2000元(貳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西寧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罐區充裝設備設施不防爆、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案
2025年8月6日,西寧市湟中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能源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罐區簡易充裝加注設備電源和軟管接頭不防爆;充裝加注工作人員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毒面具等。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40,000元(肆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海東市某燃料有限公司違法儲存甲醇案
2025年6月23日,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在調查群眾對某燃料有限公司舉報件時,發現該公司漏液收集池設計為鋼筋混凝土收集池,但該公司在漏液收集池內埋設有兩個20立方米的SF雙層儲罐,其中一個罐體液位儀顯示罐內液體儲存量為2.74立方米,另一儲罐為空罐。該公司撬裝裝置儲存設計最大儲量為50立方米,兩個20立方米的SF雙層儲罐不屬于儲存裝置,只用于漏液收集池,但在用于收集漏液的雙層罐中儲存有2.74立方米的甲醇。
該公司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60,000元(陸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海西州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案
2025年6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化工原料氯化鉀三間庫房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硝酸鉀460噸。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韓某某作出處人民幣25,000元(貳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海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關鍵報警值變更未審批案
2025年3月24日,省應急管理廳監管人員在對海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變更編號為WXKJ—GY—2024—01“烷基鋰系列和格氏試劑系列合成壓力報警值修訂”事項的變更關閉確認表中負責人未簽字確認。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主要負責人陳某某作出處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管理人員師某某作出處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管理人員許某某作出處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海西州某有限公司特殊作業管控不到位等違法案
2025年5月27日,省應急管理廳監管人員在對海西州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缺失審批流程的規定;動火作業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編號SX20250326—01的作業票證中,未對腐蝕介質管線的斷開、攪拌器停電、個體防護措施等情況進行確認,氧含量合格標準與GB30871規定不一致,受限空間作業部位描述不清楚,沒有具體到設備位號,作業分析人、監護人、安全交底人、安全措施確認人均為一人。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第十四條第十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海西州德令哈市某煙花爆竹經營店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案
2025年5月22日,海西州德令哈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德令哈市公安局執法人員在對德令哈市火車站街道辦事處某村一民用出租房進行行政檢查時,發現該二層民用出租房一樓西側一庫房內儲存共計890箱煙花爆竹,經調查房屋租賃合同,發現該經營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及場所超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
該經營店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青海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四章第二節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對該店處人民幣13,000元(壹萬叁仟元整)罰款,沒收非法財物(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共計890箱),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青海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