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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檔案條例

來源 : 青海日報       發布時間 :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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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檔案條例

(202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

第五章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保護和利用,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檔案事業現代化,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檔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落實檔案工作經費,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檔案專業人才培養,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與檔案部門合作,建立實訓基地。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監督、指導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檔案工作;

(二)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檔案開放工作;

(三)組織、指導、推動檔案信息化建設和資源共享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檔案,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國家公園、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履行檔案管理職責,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國家檔案館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收集檔案范圍和工作方案;

(二)通過接收、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三)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

(四)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各方面合法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五)開展檔案信息化建設,并確保檔案數字資源安全;

(六)開展檔案宣傳教育,發揮檔案歷史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作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各類檔案館參照前款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條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保持檔案工作人員相對穩定,并為檔案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

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兼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檔案工作人員,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檔案的搶救、保護和開發利用,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歷史檔案文獻研究。

對直接接觸檔案實體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勞動保障措施。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除國家規定的收集范圍外,應當制定反映文化習俗、歷史人物、特色產業、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和產業“四地”建設等全省重大戰略的檔案收集計劃,經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省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全面收集反映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民族文化傳承發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紅色檔案實行專項保管,采取分級分類保護措施,對受損的重要、珍貴的紅色檔案優先開展搶救修復和數字化。

本條例所稱紅色檔案,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十三條省級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紅色檔案管理工作,組織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開展紅色檔案調查、認定,指導建立紅色檔案專題目錄和數據庫。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將大事記、組織沿革、資料匯編等檔案開發利用成果一并移交國家檔案館保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發生變動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檔案處置方案,妥善做好檔案的處置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五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完善檔案保護責任和檔案庫房內部管理等制度,加強檔案保密審查和安全風險防范,防止檔案損毀、散失和泄密。

第十六條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檔案館建立健全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工作機制。

重大活動組織承辦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負責相應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監督、指導,并在機構停止工作前向有關主管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遇到突發事件、緊急情況時,應當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基礎上,將檔案列入優先搶救范圍。

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工作,并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

第十七條 從事檔案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具備相關條件、資質要求,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并接受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

第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遵循安全可控、分級分類、需求導向、創新賦能的原則,利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促進檔案資源的深度開發與合法利用,推動檔案資源轉化為決策參考、文化傳承與社會治理的智慧支撐。

第十九條鼓勵、支持建立跨區域、跨層級民生檔案利用服務合作機制,推進資源整合和跨館共享,促進檔案資源利用便利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開放。

第二十一條鼓勵、支持檔案館利用檔案資源,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生態文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教育,建立各類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條檔案館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制定計劃,組織開展檔案研究整理工作,編輯出版檔案史料匯編、研究成果等,為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調查研究等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條 檔案館應當加強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的協作,通過聯合舉辦展覽、學術交流、編輯出版物、開發文化創意產品等方式,共同研究、開發和利用檔案資源。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通過編寫村史村志(社區志)、陳列展示等方式,開發利用檔案資源。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檔案信息化與各項信息化工作協調發展。

第二十六條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數字檔案館建設。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積極創造條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

第二十七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電子檔案備份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對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等進行完整備份,定期檢測載體的完好程度和數據的可讀性。

檔案館應當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定期檢查,確保檔案數字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條有條件的檔案館可以建設災難備份系統,實現重要電子檔案及其管理信息系統的備份與災難恢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參照執行。

縣級以上國家檔案館可以建設電子檔案備份中心,提供電子檔案備份服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檔案進行重點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重要、珍貴的紅色檔案;

(三)重要會議、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四)建設生態文明高地和產業“四地”的檔案;

(五)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的檔案;

(六)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七)其他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檔案。

第三十條檔案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編輯 : 加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