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紛紛破“零記錄”民法典走進百姓生活
民法典是與百姓距離最近的法律,民事案件同人民群眾權益的聯系也最直接、最密切。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兩個多月來,福建省龍巖市兩級法院紛紛打破“零記錄”,陸續宣判了一批適用民法典的案件,通過厘清爭點、以案釋法、以案普法,讓民法典真正從紙面走進百姓生活,讓一個個案例成為正確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教材。
無權代理獨占賠償 未獲追認還本付息
2019年9月,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20年2月,因該公司員工駕駛叉車在作業過程中意外碰撞到王某,造成王某死亡。
事故發生后,王某的配偶廖某輝謊稱已得到王某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與王某所在公司簽訂《賠償協議書》,領取各類補助金共計110萬元,及用于喪葬事宜的費用16662元。事后,廖某輝未按時交付授權書,王某的父母、廖某輝與王某的女兒廖某梅均明確向公司表示不予追認。
2020年10月,該公司訴至龍巖市連城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該公司與廖某輝于2020年2月17日簽訂的《賠償協議書》無效,廖某輝立即歸還110萬余元補助金并支付利息。
連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廖某輝未得到案外人廖某梅以及王某父母的授權,且后者明確表示不予追認,因此廖某輝超越代理人簽訂的《賠償協議書》無效。同時,該《賠償協議書》無效系因廖某輝無代理權造成,其依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廖某輝對此存有過錯,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據此,連城法院一審判令確認王某所在公司與廖某輝簽訂的《賠償協議書》無效,廖某輝應返還該公司110萬元,并支付從2020年2月17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廖某輝不服,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龍巖中院主審法官釋法說理,廖某輝最終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過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上訴。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合同雙方均有過錯 涉疫糾紛各退一步
2018年7月,某幼兒園與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某處房屋出租給該幼兒園作為辦學之用,租賃期限為8年,并對免租期、租金及交付方式等進行了約定。此后,由于存在無法提供消防驗收合格備案憑證、園舍不獨立等辦學隱患及問題,幼兒園多次收到整改通知書,被要求停止辦學。直至2019年7月,該幼兒園才取得驗收備案。
合同簽訂當日,幼兒園支付了3個月的租金,此后便再未支付租金。2020年5月,某公司向連城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幼兒園騰房、支付租金及賠償逾期交付租金的損失。
連城法院認為,某幼兒園已實際占有案涉房屋,僅依約支付一個季度的租金后,經催收未再支付租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遂判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幼兒園應限期騰房并支付租金、賠償損失。
某幼兒園不服,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向某幼兒園交付的房屋明顯存在使用瑕疵,其對此存在一定過錯。幼兒園雖然逾期未付租金,但是不構成根本違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并未成就。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幼兒園疫情期間停止辦學,要求其依照合同約定全額支付租金顯失公平。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改判幼兒園限期支付租金(扣除3個月),并駁回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本案中,某公司交付的房屋明顯存在使用瑕疵,無法用于設立符合相關規定的幼兒園,幼兒園承租后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進行整改,最終使房屋符合了租賃目的。此外,某幼兒園作為社會力量自主設立的幼兒園,需要自負盈虧,疫情期間招生受到很大影響,法院判決雙方租賃關系繼續存在,幼兒園全體教職工的利益得以維護,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合情合理。
公共區域私搭亂建 依法拆除恢復原狀
2019年3月,龍巖市新羅區旺角一號小區成立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并在龍巖市新羅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連某聰系該小區一名業主,2019年,連某聰在自家房屋相鄰的公共露臺上搭蓋防雨披,業主委員會向城建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執法大隊前往現場核實后回復:根據龍巖市城鄉規劃局相關復函,經合法批準的建筑物,確有需要擴建雨披、雨棚的,規劃部門不再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執法大隊已督促當事人將落地立柱拆除,僅作為雨披使用。
此后,連某聰又在房屋南面的公共露臺修建了假山、魚池、休閑綠地,房屋西北面長廊上設置衛生間、鴿子籠,并種植綠植,露臺的出入口搭設防雨披。2020年1月,業主委員會向新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連某聰立即拆除違章建筑,并恢復原狀。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共露臺及共同通道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連某聰在公共露臺、通道上搭蓋建筑設施以及種植綠植,侵犯了小區業主的共有權,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拆除并恢復原狀。但就連某聰在露臺出入口搭設防雨披一事,根據龍巖市城鄉規劃局相關復函及法院現場勘驗,該搭蓋未設立落地立柱,業委會要求拆除前述防雨披,沒有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連某聰應將房屋南面公共露臺的假山、魚池、休閑綠地及房屋西北面通道上設置的衛生間、鴿子籠、綠植拆除,并恢復原狀。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本案中,業主房屋外的公共露臺及共同通道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業主基于安全需要擴建雨披、雨棚的,需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搭建,不得為了個人生活享樂在公共區域內違法搭蓋。本案宣判后,經主審法官判后答疑,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互相猜疑發生家暴 法院先發出保護令
石某與鐘某于1997年10月開始同居生活,1998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兩人因經濟原因及相互猜疑對方有外遇,經常產生矛盾。
2019年4月,石某向龍巖市武平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雙方共同生活已二十多年,一起撫養子女成長,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判決不準離婚。2021年1月,石某再次向武平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查明,申請人石某經常被鐘某毆打,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石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制作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向轄區派出所、當事人所在村委會、婦聯送達,裁定禁止鐘某對石某實施毆打、威脅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鐘某騷擾、跟蹤石某及其近親屬。如鐘某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民法典實施以來龍巖市首次因離婚糾紛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案件。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強調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本案中,法官全面落實民法典立法精神,為防止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發生惡性傷害事件,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老胡點評
隨著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我國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入了一個新時期。今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積極主動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說理釋法、裁判案件,開啟了民事審判工作的民法典時代。本期案例中有關無權代理、房屋租賃、人身保護等民事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以民法典的相關條款作為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開創性意義。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人民群眾民事活動重要遵循,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堅實基礎。因此,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開展民法典普及宣傳活動,尤其是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把民事審判活動當作法治教育的課堂,在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積極開展以案說法,明法釋理,使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人民群眾所知曉、所理解、所領悟,積極運用民法典的規定看待民事糾紛、解決民事矛盾,從源頭上消除社會矛盾糾紛的產生,使民法典真正從紙面走入百姓生活。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