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日從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獲悉,日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的法官來到加定鎮巡回審理了被告人馬某某、楊某文、楊某武、何某某、袁某某非法狩獵一案。
法院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某、楊某文、楊某武與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分別預謀由馬某某等三人獵捕旱獺,何某某、袁某某各自承諾收購獵捕的旱獺,并提供裝旱獺的鐵籠等。后馬某某等三人先后在互助縣北山國家森林公園巴扎鄉、加定鎮等地獵捕旱獺82只,出售給何某某50只,袁某某19只。
法院認為,根據有關規定,互助縣北山國家森林公園為禁獵區,禁止獵捕或進行妨害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活動。被告人馬某某、楊某文、楊某武違反禁獵法規,在禁獵區內非法狩獵被列為“三有”動物的旱獺82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與上述三人事先通謀,并提供作案工具、承諾收購,屬共同犯罪,遂當庭對五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并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