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藏族網通訊 12月3日,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譚某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譚某某在擔任某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醫療設備采購、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審批、管理、招投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累計收受20余名行賄人的賄賂款物共計500余萬元。另,被告人譚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個人及家庭全部財產有420余萬元無法說明來源。
案例二:林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貪污案
基本案情: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利用協助向鎮政府申報獎勵性住房項目的職務便利,違反規定申報獎勵性住房項目,騙取國家獎勵性住房項目資金24000元。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違反規定申報危房改造項目,領取危房改造項目資金20274元。2015年,被告人林某某、趙某某違反規定申報“兩房”改造項目,騙取國家“兩房”項目資金50000元。
案例三:劉某貪污、受賄案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某在任某市藝術館副館長、館長和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郭某某、施某某等五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30余萬元。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某在任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該公司“小金庫”資金10余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犯罪事實。
案例四:馬某峰洗錢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馬某峰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馬某川的近親屬,在明知馬某川轉交本人的款項系馬某川受賄所得的情況下,通過提供資金賬戶、購買不動產、投資理財等方式協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馬某川轉移、掩飾、隱瞞與其職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巨額財產,數額達348萬元,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洗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0年5月15日,民和縣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馬某峰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
案例五:鮑某剛信用卡詐騙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鮑某剛以提供虛假申請資料,騙取銀行信任的方式,用本人公司擔保申請辦理信用卡,并將授信額度內200萬元資金分次轉入本人結算卡中使用,均未用于擔保公司生產經營,擔保公司無實際經營活動,且擔保公司及個人有大額債務,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房產均被抵押,經發卡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截至案發未歸還透支資金,并在案發后逃匿至外省,經網上追逃被抓獲。2016年5月30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鮑某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2016年11月2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六:肖某合同詐騙抗訴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肖某以在網上發布投資信息,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的手段,向投資人隱瞞其商鋪時常處于關門歇業的經營狀態,使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交付數額較大投資款,后將被害人的投資款大部分用于賭球揮霍、償還個人債務,其不積極履行合同,而是采取更換聯系方式、騙取抵押物、逃匿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資金,致使被害人投資款無法返還。2015年8月18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判處肖某無罪。2015年9月21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2016年3月31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