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互助土族自治縣首例“搶奪方向盤案件”,在縣人民法院互聯網法庭公開審理,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回放
法院查明,2019年10月9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互助縣臺子鄉新城村馬路上,攔停一輛開往威遠鎮的互助縣城市公交公司1路公交車,李某某上車后因無錢買票與駕駛員發生爭執,李某某掐住駕駛員脖子,后被他人勸阻。在公交車駕駛員駕駛車輛向威遠鎮方向行駛途中,李某某站在駕駛員旁邊對其進行謾罵,并搶奪駕駛員手中的方向盤,致使車輛行駛路線發生偏移,危害公共安全。
法槌敲定
法院認為,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對駕駛員進行謾罵,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顧,搶奪駕駛員手中的方向盤,危害乘車人的安全,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見》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此外,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